增持股份如何披露?
明确一点,无论是否无偿转让,只要产生法人股东变更的都需要经过信息披露。 其次,关于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具体参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事项的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向投资者予以公开说明” 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15种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
第三,虽然《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中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其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对于“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
本人认为,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行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为董事会,而且根据《公司法》第五章第一节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前需报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上述人员相关信息的披露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范畴,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或迟延披露。否则即构成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