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账目保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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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下列会计资料不归档或者暂缓归档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并经会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可以不予归档(或暂缓归档):

(一)按规定应保管而未经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位自行印制的不对外公开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原始材料。

第十一条 单位应对会计基础工作的主要内容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专项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单位对涉及多个岗位的业务进行核对与检查,确保账务处理正确无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是否及时、准确; (二)是否有漏登记账凭证情形发生并予以纠正;

(三)有无重复支付款项而未予冲销的情况;

(四)有无应该收款而未记账情况;

(五)有无应该付款而未记账情况;

(六)有无应该计提、摊销、报销而又未做账情况;

(七)有无应该结转成本、利润、损益而又未作账务处理情况;

(八)有无应该填制会计凭证而又未履行操作程序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差错以及需要调整的相关科目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填写“会计差错调整表”。

第十四条 单位应认真执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外部审计机关进行的年度审计和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并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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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保管期限为15年,会计报表保管期限为3年,会计报表保存期限为10年,国家重点企业(公司)及上市公司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确定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注意保密,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由于某些原因,会计档案期满但仍然有未了事情的,不可销毁,应当单独保管至未了事情完结后,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销毁。如果企业在保存财务凭证和账簿时存在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当地的财政和审计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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