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重点排污企业?
首先,这个“重点排污企业”是不是重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如果这个概念不清楚,那么后面的内容就看不懂了。 我国的环保法里,只有“重点监管企业”(第十条)和“重点排污单位”(第十五条)这两个概念,没有“重点排污企业”的概念。
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办法》中,“重点污染源”是狭义的概念,特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放污染物的固定污染源。 也就是说,要确定某家企业是否为“重点排污企业”,前提条件是这个企业必须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按照现在的制度设计,只要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等,都应当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发布,该管理办法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目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情况有很多,例如:
①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将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列入法律条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可能引起地震灾害的矿山、核电站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② 《地下水管理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提出建立地下水资源环境地质调查评价与监测体系,对含水层、地下水生态系统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③ 建设部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明确要求,新建住宅节能率达到75%以上,公共建筑节能率达到65%以上;
④ 为有效遏制城市雾霾天气持续蔓延,许多城市都开始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而要想上路,就必须要有环保标识。很多车企都会提前购买大量环保标识,确保新车能够正常上牌。这些做法,其实都是在落实新的《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即 “从事产生油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废矿坑排放、倾倒或者填埋含有毒有害物质。
从法律条款上而言,要想确定是否重点排污企业,关键是看其排放行为是否满足重点监控要求——既然已经被认定为违法,显然就应该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