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企业的形式?
首先,从税收角度考虑,建议选择有限合伙企业;其次,从控制权角度考虑,有限公司也是不错的选择。 以下分别进行说明——
一、有限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18年第6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其取得的所得由经营投资者承担个人所得税。同时,该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
由此知道,作为有限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对合伙人(自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这里说的是一般情况,也有特殊的情况,比如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如果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有限合伙企业不用交税了。
二、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应税收入:……(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其他收入。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获得的收入,均为应税收入。 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其他税务处罚权的,处罚依据与罚款上限如下:
作为有限公司,除上述第(五)项情形外,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是组织形式的直接负担。由于增值税是流转税,具有间接税的性质,而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因此有理论认为,流转税属于间接税,应该先征后返,而直接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不能“先征后返”。
三、如何选择 如果创业者无法确定用哪种企业形式,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考虑——
1.业务性质:如果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佳,可以较好地实现业务的独立;若仅为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且金额不大,则设立个体户即可,反之设立有限公司为宜。
2.交易结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涉及委托代销、代购代销等商业安排,如有,则需关注相应涉税问题,调整企业形式可能更为方便。
3.税务处理:关注新设企业的税负是否能低于现有企业的税负,如能,则有利于降低整体办税负担。应综合考虑税收优惠、预缴税款、汇算清缴等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