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地企业如何补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据此规定,违法占用土地应作出限期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的决定;对逾期不退还的,可以作出拆除、没收等处理决定。但该条同时规定,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多占少占土地,则应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即罚款和没收。对于“违法占地”的处罚只能限定在“未按照法定程序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至于“超面积”“少批多占”“违规转让”等行为均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调整范围,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罚。
1. 对于“超面积”行为。如果超出部分属于临时用地且已经恢复了土地原状,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永久性超面积占用,则应负责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加上6%-8%的土地收益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2. 对于“少批多占”行为。由于缺少相应的审批文件,因此对于多占部分的处置有赖于其他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如果其他行政行为认定的多占部分属于非法占有,则需要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3. 对于“违规转让”行为。如果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恢复责任及赔偿责任;如果系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则应补办登记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何种情形,被侵权人都可以先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诉讼中也可以申请法院一并解决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