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非关联企业?
我国《公司法》第51条第2款规定, 董事应当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并负有报告义务; 第54条规定了经理的职权,其中第(四)项为“决定聘任或解聘承办公司工商登记的代理机构”;
第67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有提出质询、纠错的权力。 这其实就界定了企业法人内部决策与执行的相关职责。
一般情况下,法人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经营决策,对外签订合同等。但有些时候,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或降低法人运作成本的需要,需要法人授权其工作人员以经办人的身份对外签署文件,这种情况下法人授权代表与被授权代表的权责划分及权限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此,《民法总则》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一节代理制度中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因受托人的行为主张权利的,受托人该合同产生的权利属于原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综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人授权代表在没有被认定为无权代理人(未获得法人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其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但其善意取得财产的权利应当依法保护; 在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获得了充分、有效的授权,在此情况下,即使法人授权代表超越了授权范围签订合同,也应由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