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实缴多于认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约定以出资方式(实缴)、出资期限(认缴),并载明于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实缴和认缴的,视为全部合伙人实缴资本金为1元。 其次,注册资本是工商登记事项之一,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筹集的初始资本总额。
第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与认购的注册资本不符时,应当调整实收资本,同时需要对实收资本进行核算。 无论注册资本认缴还是实缴,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设立时资金数额的认可,是对股东(发起人)承诺缴纳出资的认定。这种认可和认定,原则上不能随意改变。但是,注册资本的降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进行公示才能生效。 例如,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东会决议; (二)章程修正案; (三)新增注册资本收取情况说明;(四)国务院金融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为“承诺制”,不再需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实收资金凭证,股东间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调整出资比例以及实缴金额。但应注意的是,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对出资进行调整,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工商当局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公司的实际股东与注册股东不符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