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企业受大陆监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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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外汇管制相关规定,除国家允许的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外币存款、有价证券和特定人民币资产等以外,其他形式的外汇收入,应全部调回境内;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及其产生的收益,免征所得税。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未经批准而设立的公司,无论是否经营,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实行审慎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五)是否有国有资产或外商投资的成分以及所占比例; 第三十五条还明确,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件及文件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另外,根据《关于境外人士投资成立企业的若干规定》(已失效)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境外投资人以自然人身份申报的企业审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境外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是需要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才能设立的。 即使是在经济特区,对于外资也是存在一定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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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一国两制”方针,国家对香港实施有限度管理,中央政府及内地各级政府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内的事务。香港企业不受大陆监管,只受香港监管。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企业到大陆开展服务业经营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环境保护以及需要国有资本控制的行业外,享受国民待遇,即:与大陆当地企业同样,由大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对香港企业未享受国民待遇的服务业领域,由商务部审批管理,香港服务提供者服务业审批管理规定,适用于到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服务业经营活动的香港企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中央政府及内地各级政府在香港的管理权限,在安全、外交、财政等方方面面都有明确规定。其中,中央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管理:协助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保持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协助解决香港特区同外国进行交往中被歧视的问、香港特区的财政、金融、贸易和航运等方面政策,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关系的处理及同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内务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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