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企业收入如何确认?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有关制度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对于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成本); 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出团时,因向旅客提供旅行服务而收到的预付款项,应当确认为负债。
2、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游客代定其他旅店客房,不得以任何方式承包或委托给外单位或个人经营接待任务”的规定,以及旅行社业务的特性,决定旅行社不存在将出团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先由自己垫付,待收回游客团款后再行支出和核算的可能。旅行社收到游客交付的款项后,应全部用于安排旅游行程,不得挪用。旅行社收到游客交付的款项时,应当按照收款金额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的成本;
3、当旅行社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经双方签字认可,可确认收入的实现;若旅行社提前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则需在收取的费用中扣除相应利息;反之,若旅行社延期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除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外,还应增加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成本支出。
4、由于旅行社行业的特点,存在一定量的预售业务,即先收客,然后预约交通和住宿等,在行程中补签合同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单独设立备查账簿进行记录,并在收入确认时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以上是我的看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