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可以兼职几家企业?
没有具体规定,由章程和公司决定 《公司法》对董监高兼任的规定只出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设置董事会秘书,承办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包括召集、通知股东,准备及核对股东登记簿,收取股东文件及提案,传达股东决议等;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应当有适当人数,但不得超过十五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由监事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必要时可设立若干职能小组。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本法第150条规定了董事的不作为义务以及违反此规定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本法第46条关于“董事因下列情形之一丧失董事资格:(三)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以及第72条关于“法人合并分立解散或被撤销的,应终止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认定”之规定,董事丧失了董事任职资格,其当然也就丧失了执行董事会职务的权利,董事的任职资格丧失后,其执行的董事会职务相应终止。 但这些内容只是原则性规定,如何理解上述规定的“适当人数”“不少于三人”,以及“不得少于五人的限制”等,有待于司法解释或者有关规章进行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