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可以兼职几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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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具体规定,由章程和公司决定 《公司法》对董监高兼任的规定只出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设置董事会秘书,承办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包括召集、通知股东,准备及核对股东登记簿,收取股东文件及提案,传达股东决议等;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应当有适当人数,但不得超过十五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由监事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必要时可设立若干职能小组。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本法第150条规定了董事的不作为义务以及违反此规定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本法第46条关于“董事因下列情形之一丧失董事资格:(三)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以及第72条关于“法人合并分立解散或被撤销的,应终止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认定”之规定,董事丧失了董事任职资格,其当然也就丧失了执行董事会职务的权利,董事的任职资格丧失后,其执行的董事会职务相应终止。 但这些内容只是原则性规定,如何理解上述规定的“适当人数”“不少于三人”,以及“不得少于五人的限制”等,有待于司法解释或者有关规章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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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一个人不能同时兼任两家的董事。 首先,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董事会。而且如果是一个企业集团下的多个公司的母公司的话,那么也只能是其中一个作为母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也就是总经理),然后其他子公司或者企业的法人代表则由另外的董事会成员担任即可。 但是现实中往往有这种情况发生,就是某个人担任多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或股东、监事等,那这个人的身份就不好再兼任另一家了。但是这时候他可以在不离开岗位的情况下在某个具体的时间段内充当一下这家公司的“挂名”董事。这样就算工商变更的时候也是正常的;而工商变更之后其任职也仍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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