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企业债务谁接?
这个事得分开看,首先,看这个债务是企业负债还是法人负债;其次,看债务人是否知道公司变更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于七日内提交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所签订的合同、借据等文件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承担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所以,如果该企业是债务人的话,那么原法定代表人就要承担因欠钱不还产生的法律后果(除非能证明已经还款)。当然,这个只是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诉讼风险,执行阶段可能面临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甚至是限制高消费。
但是如果这个债务是由法人个人承担的,比如法人在经营过程中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企业财产与法人个人财产混同的,那么该笔债务就是由法人个人承担。但是法院在审理的时候,通常也会审查该债务是否是公司的债务而不是法人的个人债务,因为法人个人是不具有对外经营权的。
另外,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股东只有一人(即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公司),那么这个股东也就是法人了,他需要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在公司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债权人也不能要求法人个人承担额外的责任。 但是! 如果这个公司是个股份有限公司呢?情况就又不一样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虽然股东以其认缴的资本对公司的债务在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只不过这里的股东民事责任更类似于担保责任,是在注册资本(股本)基础上依法增加的额外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和股东都会收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