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算关联企业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之一的企业间关系,通常认为是关联方关系: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
(二)与其他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三)与其他企业存在重大影响且为联营企业的;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
(五)直接负担其他企业经营责任及承担其经营亏损和财务风险;
(六)因其他原因符合本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是否属于关联方应当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同时,企业仅因为与其客户、供应商或所属行业的其他参与者存在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情形的,也不宜认定存在关联方关系:
(一)由同一个股东(所有者)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
(二)同一父母公司在各独立法人主体之间分配收入与成本的;
(三)在价格确定方面,一个交易对手方在向另一个交易对手方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未考虑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或其他类似因素的;
(四)除支付价款外,双方还以其他方式互负债务的。 但是,如果企业与其客户、供应商或所属行业相关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单独核算,均应视为关联方交易:
(一)按照交易价格分摊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
(二)尽管进行了单独核算但仍存在巨额亏损的;
(三)因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四)其他需要确认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