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算关联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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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之一的企业间关系,通常认为是关联方关系: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

(二)与其他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三)与其他企业存在重大影响且为联营企业的;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

(五)直接负担其他企业经营责任及承担其经营亏损和财务风险;

(六)因其他原因符合本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是否属于关联方应当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同时,企业仅因为与其客户、供应商或所属行业的其他参与者存在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情形的,也不宜认定存在关联方关系:

(一)由同一个股东(所有者)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

(二)同一父母公司在各独立法人主体之间分配收入与成本的;

(三)在价格确定方面,一个交易对手方在向另一个交易对手方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未考虑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或其他类似因素的;

(四)除支付价款外,双方还以其他方式互负债务的。 但是,如果企业与其客户、供应商或所属行业相关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单独核算,均应视为关联方交易:

(一)按照交易价格分摊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

(二)尽管进行了单独核算但仍存在巨额亏损的;

(三)因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四)其他需要确认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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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因为“控制”与“实际控制”的区别在于是否拥有对被控企业的决定权。 首先,判断一个公司的控制人是否实际为另一公司提供了决策、管理或执行机构,这是非常困难的;而即使认定了实际控制关系的存在,要证明是否存在真实交易也不困难(比如通过银行转账来间接实现) 但是要直接判定实际控制关系的存在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在涉及到不同地区的多个法人实体以及这些实体的股东之间相互交叉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相关法人的关系进行认定通常是不可能的。。。因此实务中一般还是采用股权比例/出资比例作为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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