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操纵的股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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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1977年生人,2009年因操纵股价被监管者调查后入狱,2017年刑满释放复出操盘,直至案发。 徐翔案涉及31只股票,其中25只是连续操纵的股票,6只是“抢帽子”交易。 在连续操纵股票中,除少数几只股外,基本上都符合“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的交易方式;而大多数股票在徐翔操纵期间都有过明显的涨幅。以徐翔最为得意的股票宁波中百为例(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操纵),累计成交量占流通市值的比例为4.8%左右,平均涨幅高达87.2%!另外一只股票江苏吴中的累计成交量比例更是达到了惊人的12.3%,平均涨幅也达60%以上! 由于篇幅有限,这里就不展开赘述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查阅“浙江绍兴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发布的《关于徐翔一案刑事判决书》和“上海一中院”近期公布的《关于徐翔等涉黑案财产执行情况的公告》。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徐翔已经伏法,但是他所建立的“宁波敢死队”并没有消失,部分队员还在持续地从事着类似的非法活动。 “徐翔案件”充分反映出我国证券执法体系的不足——一方面有足够的力量去抓捕徐翔等非法获利数亿元的违法人员,但却没有足够的资金和精力去追查他们究竟是如何进行交易的、又是如何转移非法所得的;另一方面还有大量通过“老鼠仓”非法获利的证券从业人员至今逍遥法外... 而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目前我国的《证券法》并未规定有关“操纵市场罪”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违法行为,因而只能按照《刑法》中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这就使得我们只能在徐翔等人落网后才被动地去追踪他们的交易记录和资金走向,而无法对他们之前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所以还是那句老话——“刑期之外无法律”——要想从源头上遏制股市乱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制度,提高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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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因操纵市场,被深圳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4月被北京三中院裁定不予减刑; 2018年被上海二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认定其不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2019年被广州中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1年被广东高院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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