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定向增发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人发行,“定向”指的是“面向特定对象”发行,而“非公开”则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的,公募就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证监会对于定增制度进行了完善和细化,2014年7月3日公布并实施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做出了规定: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少于公司股本的百分之十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证券上市条件。其他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二十。 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累计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市交易前不得先于公开转让的股票流入市场,同时规定了上市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的9折(目前改为8折)。由于这一价格限制,使得通过向特定的投资者定向发行成为可能。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定价程序和方式可以在新证券法的第四十三条中看到相关规定。
第四条定价基准日是指定价基准日子和触发价格调整日期的基准日,可以是一个交易日,也可以是几个连续的交易日;如果基准日的选择处于一个交易日与若干个连续交易日之间的,则其选择的基准日为最后对应的交易日. 第五条 新发行价格=[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摊薄率×发行市盈率)](1-新股发行的税率)]÷发行数量。
其中: 每股净资产=总股本总额-总资产-负债-净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净值+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每股收益摊薄率=净利润/[(年末股本总额-年初股本总额)/2] (注:上年同期数据为减亏或扭亏的数据时可采用该方法) 发行市盈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发行市盈率的150%。
第六条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日均市值/发行规模<2,触发价格向下调整机制,调整后的价格上限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数的结果乘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与新股发行量之比,如果这个值小于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的95%,则以20个交易日均值的均价乘以发行价/发行数量确定发行底价,并且按照这个价格执行。 如果触发了两次向下调整的规则,则以后均以第二次向下调整的金额作为基准价格的最低价,不再向下调整,如果最高价为6元,实际基准价格为4元,那么最终发行价格即为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