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能抵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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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报道,刘女士最近在市区买了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总价为120万左右,因为手中资金有限,所以她选择贷80万元的款,分20年还清。上个月,她收到了银行寄来的对账单,每个月的贷款月供约为5600元。她把这份材料拿到单位申报个税时,被告知无法扣除,因为贷款利息支出还需要同时符合几个条件。她郁闷了:难道自己白还了贷款?

由于近年来房价持续走高,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按揭贷款买房。不少人觉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按揭贷款可以算作一个支出项目进行扣除。那么,按揭贷款真的能抵个税吗?

日前,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明确,居民在购置首套房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购买的住房单独视作一项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同时免征契税和印花税。个人转让上市交易的住房,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降低增值税税率为16%。

然而,在个人所得税中,个人支付住房按揭款利息,在其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根据贷款凭证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据实扣除,但是,每个纳税年度扣除的总额,不能超过总房贷利息减去住房公摊面积后的金额。即:扣除的贷款利息支出=(期初房贷余额+本期还款-期末房贷余额 )×4%,其中:期初房贷余额=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贷款余额”-当年已计提的利息支出;本期还款=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本期还款额”-期初抵减的本金。

所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同时符合几个条件:第一,所购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第二,购房时间为2016年4月1日(含)之后;第三,选择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贷款;第四,个人贷款利息支出,每年不超过12000元。如果年度累计实际已支付的利息金额超过12000元的,超过部分,不可以向个人所得税主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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