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头贷款的风险?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借款人不得向两家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同贷一部或多部个人贷款”。然而近年,多头信贷的现象很普遍,而且越演越烈,风险很大。
有资料显示,最近两年,60%以上的消费者拥有2个以上贷款产品,一些城市多达七八个,最高的达到了11个。“你贷款,我补贴”、“先贷款后再消费”等商业手法,把“消费贷”推向高潮。
不少人贷款买房后,马上又用房子抵押,再贷出现金用于其他消费,以月供房的名义不断从银行多贷出现金。“房子是用来住的呢,还是用来不断做生意的?如果是用来不断做生意的,那我干什么不去投资股票?”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些企业甚至利用多账户多头贷款,形成贷款多头授信。银行通过多家授信,企业则通过多账户融资,少还款甚至不还款成为普遍。对于这类“聪明”的客户,银行最终只能提前收回贷款,这在根本上不仅不能增加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反而还会减少银行信贷收入。
银监会首席立法专家许文立曾表示,个人贷款实行实名制,是规范各类企业和个人融资行为的基本要求。对个人资产状况实施全面审查,可以防止一些人不具备贷款条件而违规获得贷款,或重复获得贷款。
然而个人贷款采用什么标准、如何监管,以及监管方应承担什么责任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银监会和银行只是根据自己的经验“摸索”着进行。
对此,许文立建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应该对监管层的审批方式和监管内容予以规定。监管层对贷款者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价时,其所得信息的来源渠道应该公开,对贷款者不能只针对单一项目制定评估标准,而应该形成一个系统的、长期的统计和调查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学院教授付蓉建议,对于同一套房子,不同的人可以按不同的贷款金额进行两次及以上按揭贷款,但前提是贷款人必须具有还款能力且贷款资金用途须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