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属于财政收入吗?
谢邀,这是个非常好的问题,值得让人深思。 首先我们明确一个概念,税收和债务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曾在《华尔街之狼》发表过关于税收与债务关系的经典论述:税收是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但它并不是唯一可以使用的工具,也可以借债(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
他进一步指出,征税与借债都具有不可逆性,也就是说你不能先借钱再用税收还账;而且两者的成本是不同的,税收的成本高,因为需要把税款交给纳税人;而借债的成本低,因为政府只需付出利息就可以了。最后,他还强调,由于货币的供给具有刚性,税和债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存在时滞,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平衡关系。
以上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税和债的关系进行的阐释。下面我们从财政学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根据财政学理论,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又可分为流转税收入、所得税收入、财产税收入等;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住房公积金等。 那好,现在的问题就变成了,金融业务(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业务,如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中就有贷款业务,其他保险业务、证券业务也有类似金融活动的性质)是否应该属于财政收入范畴呢?我的观点是不应该。理由如下:
1.从税收与财政的关系看。税收是财政的收入保障,但财政并不仅仅是税收。财政收入除了税收之外还有非税收入。而且无论是税收还是非税收入都是实现公共产品价值或服务的价格转手。如果将金融业务纳入财政收入范畴,则缺乏合理的逻辑基础。
2.从财政收入职能来看。财政收入的最主要职能就是满足公共需要。既然金融服务属于私人产品而非公共产品,那么向提供该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征收一定的费用(即利息)来弥补提供这些服务的成本应当是合情合理的。当然,对金融中介提供的公共产品部分(主要是政策性金融服务,比如目前很多金融支持“三农”的政策就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可实行政府的政府采购制度予以购买。
3.从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我国现阶段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市场的力量还不能充分左右资源配置。政府作用仍非常重要,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包括税收和债务)调节经济的功能就十分明显。如果强制赋予财政以融资的职能,并通过税收或债务方式让人民直接承担这部分费用,显然有悖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虽然我国的汇率体制正逐步走向市场化,但目前仍然处于过渡时期,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跨境汇出和汇入都要受到严格的监管和控制。通过加强监管,严格限制资金跨境流动,规范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同时加大反榨压税的力度,提高企业的税收负担,就可以有效地减少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