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贷款为什么要上税?
1. 保单本身不具备储蓄功能,而是作为一种财务安排和风险转嫁工具,其作用在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约定情况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给付保险金以应对这些事故发生或约定的情形出现给个人或家庭带来的经济支出;
2. 因此对于投保人来讲,每次缴纳保费相当于一次对保险公司的预付款(未发生赔付情况下),而一旦出险,又等同于一笔理赔款。从这个角度看,保单其实是一种兼具“蓄水池”和“资金池”功能的金融资产,具有储蓄的功能。 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主要是基于大数法则的原理,通过将投保人的保费集合起来形成规模巨大、结构合理的资金储备,以此抵御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或者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用来支付赔款和给付保险金等。因此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上来说,保险公司的负债部分主要包括了保障型产品提供的责任准备金以及投资型产品所投资所产生的负债,其中责任准备金占有了较大的比重。 而纳税作为政府参与企业分配的一种方式,自然应当包括对企业获得收益的征税和对企业负担费用的征税两个方面。对于财险公司而言,由于费用相对较少且多可以在成本中直接抵扣,所以税费的主要来源在于对投资收益的征收;而对于寿险公司来说则不同,由于人身保险的合同期限一般较长,且前期收取的保费项目中含有很大比例的投资收益,这部分收入理应交纳所得税。根据目前税法规定,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企业应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保险业务的经营利润扣除税前允许列支的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法交税。 所以从上述分析来看,无论是财产险还是寿险,缴税都是合理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