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质押的期限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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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披露: (三)存在其他权属纠纷或可能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四)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 同时,《证券交易管理办法》中也提到,上市交易的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作出暂停其交易的决定并公告: 如果大股东或董监高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设置了质押,且质押登记已经办理完成,即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暂停其交易的情形,交易所可经批准后进行停牌。至于停止交易的时间,一般以解决权属纠纷或者所涉及的重大案件结束为依据。所以,在股权质押过程中,明确约定相关清偿时间至关重要。

实践中,由于贷款银行往往要求将债务到期日作为股权质押终止时间,此时股东可能会陷入债务到期无法偿还而被拍卖处置手中股权的困境。建议贷款银行与担保方(即出质人)共同约定,将“主债权本息得到完全清偿”作为质押权消灭的条件,并且该条件满足时间应以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2年为准较为适宜,这样便可排除因贷款银行违约导致债权无法得以实现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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