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份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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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条第3款规定,“依法享有出资者权益”是股东的基本权利,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该法第20条和第59条规定了股东的基本义务。 作为对外资股权进行管理的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关于提交使用外国投资者名称或者名称作为企业法人名称审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外方股东为外国公民或外国公司的,应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供设立登记材料;外方股东为港澳台地区公民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的,应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供设立登记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由商事主体登记机关办理核准手续后核发营业执照。

2、在现行法律规定下,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其他任何规定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权利,不得增设股东的义务。 商务部、外汇局《办法》的上述内容与《公司法》相冲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新办法是否有效,取决于国务院是否认为该条款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这一问题的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出台,故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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