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法律公平吗?
以英国为例,它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只要一个人没有违反法律,他就应当受到保护,不受刑事追究和惩罚”(The Law of t he Land ,R. v. Brown)。因此只要你没有犯法,你就应该被无罪释放,任何司法人员都不得对你施加任何形式的报复;反之,如果你违反了法律,你不但要承受刑罚的惩罚,而且还要承担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责任。 在英国,如果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了非法侵害,他可以直接向英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损害其名誉的人进行赔偿。如果法院判决被告须对原告的损失给予适当赔偿,法官还会命令被告在判决公布后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 2015年6月23日,一位名为克里斯托弗·德雷斯的澳大利亚籍男子因在脸书上发布了一条评论而被控侮辱罪。当时,他住在剑桥,正在这里参加一个英语考试。在回答一个问题时,他不假思索地写道:“我恨剑桥大学,因为我考了一次又一次都没能通过这个该死的语言考试……我诅咒它以及它所代表的一切——虚伪、傲慢、自矜、伪善。永别了,贱人!”
随后,一名剑桥大学代表向警方报案,声称德雷斯的言论构成藐视法庭罪。警方随后以藐视罪的罪名对他提出起诉,一旦罪名成立,他最高可被监禁两年。 案件在当地引起极大争议。不少网民表示,尽管德雷斯的语言有些过火,但并无实质伤害,而剑桥方面也并未提出证据足以证明自己的尊严确实遭到侵犯并需要得到补偿。一些法律学者也认为,判定德雷斯有罪可能会造成危害言论自由的法律隐患。 最终,经过一场漫长的审判,英国法院认定德雷斯的无端辱骂侵犯了剑桥大学的名誉,裁定他藐视法庭罪名成立,需赔偿3815英镑(约合人民币4万元)给剑桥大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并被禁止在未来再发类似诽谤性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