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官打多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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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本人没在 DOJ 工作过,但是曾经在 FTC 有过短暂实习经历,所以根据了解的情况做一些简单分析。 不谈别的,就说反托拉斯法本身的历史,其实是非常有弹性的一个法律。

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和1914年制定的《克莱顿法》本来是为了打击垄断合谋(管你是不是独占),但随着 time goes by, 司法实践中慢慢发展出“合理垄断”的概念,即哪怕你是有市场支配地位(market power)的公司,只要你没有滥用,那就不违法。(具体可参见 google scholar 上的这篇论文) 这个“合理垄断”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呢?法官说你有市场支配地位,你就是有理了么?不是的,还有另一个机构来裁定——FTC。

FTC 和 DOJ 都是属于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的两个分支,但 FTC 是专门负责竞争法的,且有权对涉嫌违反反托拉斯法的企业提起控诉。如果 FTC 觉得某个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滥用,就可以起诉。 但这里又有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市场支配地位?毕竟公司之间存在着非常广泛的重叠的市场,很多时候很难区分哪个是主导市场哪个是相关市场。判断市场是否存在支配地位和判定是否滥用经常是一个案件能否成立的关键。

以上只是介绍了反托拉斯法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历史。那么回到问题,作为律师在反托拉斯诉讼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呢?一般来说,反托拉斯案件的律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法律顾问,帮助美国政府准备指控意见书、出庭等等;另外一类是代表企业的律师,包括企业自身聘请的律师以及政府同意指定的律师(GSA)。 在具体的案件操作上并没有明确的分工,比如刚提到的政府法律顾问可能会代表被告企业出庭与 FTC /DOJ 对抗。而代表企业的律师也不仅仅是代理一个企业,往往是一堆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应对。双方互相了解对方的套路,打得不可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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