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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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为申请人(原告)代理一个美国的仲裁案件,目前处于准备阶段,所以正好可以谈谈如何选定仲裁机构——当然,这个选题因为涉及外交关系和涉外法律问题的知识背景而显得有些高大上,但我尽量通过简单的案例来展示如何作出选择并说明理由。

原告在启动仲裁之前,首先需要确定一个事实,即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同时还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1)该机构可否受理该案;

(2)该案是否属于其处理范畴; (3)如果属于其处理范畴,那么该如何完成在其机构中申请仲裁的程序并满足其要求的文件备齐。 以我在实践中处理的案例为例:某国内公司与某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合同,约定如因执行本合同引起任何争端,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之后,国内公司依据上述合同向北京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裁决国外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但国外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无效,且无论合同是否有效,也不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均应适用被告国籍国(国外公司住所地法)的法律予以规范,故该案不应由我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受理。

此时,申请人就需要对下列问题进行考察并作出相应选择:

第一,本案能否仲裁; 第二,如能仲裁,则应选择哪个国家的仲裁机构受理该案。 如果外国法院也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并且也没有直接或间接排他性规定,那就可以直接选择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院作为管辖连接点。由于本案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发生争议的标的物均在中国,故我国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 但如果存在外国法院禁止当事人选择规定的情形,那就不能直接适用上述原则来确定管辖。这时,就要考虑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在一般情形下,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大多数国家都允许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庭对商事案件有管辖权,所以在此情况下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国(国外公司住所地)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因该仲裁机构对商事案件一般也有管辖权。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可参照下列因素进行思考:

第一,该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第二,该机构是否有合理的理由拒绝受理该案; 第三,该机构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延迟审理该案。

在以上问题得到明确答案后,即可最终确定仲裁机构。

最后需要注意,尽管我们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公平、中立的第三方解决纠纷,但是一旦选择了仲裁,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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