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有没有监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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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对基金的监管框架是在2012年底开始建立的。 2012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明确,金融企业包括国有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以及经授权投资运营的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并指出,国务院确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级分支机构,适用本条例。

自此之后,我国对金融企业的监管由原来单一的央行监管模式转变为以央妈监管为主,中央财政部门参与,同时引入了外部监督的概念——即审计署对金融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2013年开始,为建立透明高效的金融企业出资人制度,进一步落实政府和企业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约束,规范企业行为,确保金融安全稳健运行,有关部门以《条例》为基础,先后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如2013年6月,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及资金运作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2014年8月,财政部出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金融企业(除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协会外)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程序做出了规定。2015年7月起,原银监会按照新设立机构的相关规定,报请批准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并在现有内设机构的基础上重新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能。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在不断的优化和创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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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必须设立一个董事会性质的公司管理组织机构,主要行使监督职能。如美国规定该组织必须在100人以上。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借鉴国外经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由基金发起人、管理公司职工或有关人士担任。监事会或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管理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上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这一规定是对国外类似规定结合我国国情的引入,《公司法》对非基金类股份有限公司也有类似规定,即必须设监事会,设监事会的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这是一条原则规定。依此规定公司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若干监事。规定监事会和监事职责时,将《公司法》和国外经验结合,既体现我国国情,又有引进国外经验的因素。如对董事、经理人员、业务人员的玩忽职守等行为进行监督是《公司法》赋予监事会和监事的权力,而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是吸收国外对基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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