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私募基金的机构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和管理活动。
2014年3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定义了: 所谓“非公开募集”,是指以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及股权、期货、期权、金融衍生品等非固定收益资产作为投资标的,向不超过200人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对投资所得收益进行分配的行为。
该定义中除涉及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外,其余的内容与上述证监会规定的私募标准基本一致。值得注意的是,《信托法》修订后取消了信托合同必须约定的“单一财产信托”;2012年9月6日商务部发布的《私募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将“单个项目融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删除,这意味着“单个投资项目金额不得低于500万美元”的监管要求已经解除。同时,考虑到目前新《信托法》尚未落地实施,因此目前仍应沿袭之前的法律对信托计划的要求,即“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综上分析,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境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依法设立的投资基金;
第二种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
第三种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四种是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