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粤宝董事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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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份,李振宇(化名)因资金紧张,通过中介介绍向深圳市华粤宝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粤宝公司”)借款83万元用于短期周转。双方约定月息按1.7%计,按月付息。在支付了7个月共116300元的利息后,李振宇没能如期归还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协商未果,华粤宝公司将李振宇及担保人起诉至法院。 近日,该案在深圳市龙华区法院审理终结。

该案中,原告华粤宝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登记住所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民治大道2028号汇海广场402房,被告李振宇、陈丽霞系夫妻关系。法院按照被告李振宇、陈丽霞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住址和电话号码进行邮寄送达,但快递被退回,故于2020年8月3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诉材料。

2020年11月16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经法院依法传唤,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3日,原告诉称,与二被告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李振宇提供贷款人民币83万元,按月利率1.7%计息,分12期偿还。同日,原告向被告李振宇转账支付83万元。原告提交的公司账户银行流水显示,被告李振宇自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每月向原告还款本息合计78100元;之后未再还款。庭审时,原告主张被告李振宇尚欠本金781000元以及从2019年12月开始拖欠的利息。

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被告李振宇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且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李振宇之间约定的借期内利率标准为月息1.7%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法院予以确认。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原告主张继续按月息1.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被告李振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华粤宝贵金属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81000元及利息(以78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起按月利率1.7%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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