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障房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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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这个我知道一些。 先解释什么叫“标准期限”,再解释这个期限是什么意思。 所谓标准期限是指:项目从供地直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要的时间。 所谓开工时间是指正式打地基开始建设的时间。 所谓竣工交付使用是指工程完工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并移交给开发单位时间。 这个期限是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征补条例》)规定了的,是法定标准。 具体参见该条例第13条、第14条 按照这些条款,结合实践中发生的一些案例,我总结出如下内容: ①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期限暂停计算;

②征收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即正式的《房屋征收决定书》下发之日开始计算 ③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征收方已经依法完成了补偿工作,且被拆迁人收到补偿安置协议正本的,可以认定已经履行了征收补偿职责,征收期限届满。 ④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或者经复议及行政诉讼被驳回申请的,征收部门可提请政府作出强制征收决定,此时征收期限届满;但被拆迁人可以请求撤销强制征收决定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⑤对于违章建筑,《征补条例》第27条规定了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罚或先行告知,因此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房屋,不能直接征收,必须先行处置完行政处罚等前置程序,才能启动征收程序。所以,征收期限为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但是,如果因为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导致违建房屋长期无法得到处理的,从行政不作为之日起,超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或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则行政主体负有行政赔偿的责任,并且因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导致的费用支出和期限延长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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