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燃气五公司何伟?
2019年3月份,我父亲在位于通州区的北京某加气站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 事情过程并不复杂,但是因为责任方一直推脱,直到现在(2021年4月)还没有协商处理完毕。 在这里简单说明一下:我父亲是一名外地农民工,2017年12月到京,2018年4月份入职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被派遣到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在加气站值班并负责给车辆加气。
2019年3月5日,我父亲和同事们像往常一样在加气站工作。中午时分,我父亲在工作期间感觉不适请假去往医务室,在前往医务室的过程中晕倒,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过将近四个小时急救,医院宣布死亡。 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结论是:猝死!
因为需要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去殡仪馆领取尸体,所以并没有看到尸检报告。事后我们询问医院原因,医院告知因为时间间隔太长,无法确认具体死因。于是我们就自行委托法医做了尸检,法医给出的鉴定结论是:急性心肌梗死! 因为一直在跟责任方协商赔偿问题,所以没有来得及做工伤认定。
直到2020年11月份,我们通过法律途径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咱们支付工亡的相应赔偿。 劳动仲裁庭裁定:由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险,导致无法认定工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们随即起诉到了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补缴记录,证明在原告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被告补交了相关保险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原告在入职后未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但是原告已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垫付了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且被告补交社保的时间距事故发生时间不足一年,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我们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起了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一审诉讼期间,我们曾经申请法院调取被告单位的相关登记档案,想要证明我父亲自入职以来,就一直从事夜班工作,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12个小时,严重超过了国家规定的48小时极限值,并且在此期间从未享受过年假待遇。因此我们认为我父亲的突发疾病和工作劳累有一定关系。 但是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我们的诉求。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承担用工责任,经常使用劳务派遣这种形式来转移风险。本案中,我父亲作为劳动者首先受到了伤害,随后又不幸离世,而用人单位和劳务公司相互推脱责任,让我们这些弱势群体无所适从。
希望我的经历对你有帮助,同时也希望你能给予我一些指导,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