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算是企业费用吗?
工资属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应当计入企业当期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成果和其他所得。
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包括工业企业制造产品、加工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生产性行业的应税所得;商业企业从事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以及从事金融保险业、房地产建筑安装业的应税所得。
企业的工资薪金是计算缴纳所得税的。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扣缴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设置“工资、薪金”支出项目,准确归集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与职工约定清楚,并以书面形式记载,明确工资数额、构成、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条款。
公司的工资是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本开支,需要记入公司的财务账目,向税局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上工资支付凭证备查。如果公司在核算时,将工资列入损益类会计科目,则计提时需借记:管理费用-工资;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记:银行存款/现金。 如果公司把工资列入成本核算,则需要设置很多辅助核算。
比如对于生产工人的工资可以设立生产成本-工资,在制品资金-工资;对于管理人员设立管理费用-工资;而对于销售人员则可以设销售费用-工资等等,具体视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