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类债权包括哪些?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的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说,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及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均受法律调整。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还是其出资人或股东,都不可避免地会与他人发生各种财产关系,如借款、销售商品等,从而产生债权债务纠纷。企业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的一种,同样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由于企业具有以自身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也可以成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企业类诉讼涉及范围非常之广,通常而言主要包括合同、侵权及劳动争议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同纠纷。主要是指因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债的发生关系,此类纠纷最为常见,也最为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类型主要有给付、担保和解除三种,相应地,产生的纠纷也应分为给付合同、保证合同和解除合同三类。
1. 给付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实现特定的给付目的而形成的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1)买卖合同,例如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采购合同等;(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融资租赁合同;(4)承揽合同;(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运输合同;(7)保管合同;(8)抵押合同;(9)质押合同;(10)银行承兑汇票、信用卡透支、消费信贷等金融借款合同;(11)保险合同;以及(12)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等诸多类型。
2. 保证合同,是指在主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偿还的合同所引起的纠纷。
3. 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致使合同自始消灭、违约方产生违约责任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第三款则进一步指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可见,合同之解除亦属可诉范畴。
(二)环境污染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侵权是构成特殊侵权行为,故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予以规范。据此,环境污染侵权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①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③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三)劳动争议。我国现行劳动法实施“一法统理”体制,即所有与劳动者有关的事项,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均应通过该法进行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首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当出现法条竞合情形时,也应当优先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