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未授信原因?
谢邀! 这个问题,我经历了好几个版本。以我目前的权限,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以供参考。 问题一:为什么对我公司不授信或仅授信很小额度? 为什么有的客户很爽快就给你授信几千万甚至更多,而有的客户却连100万都不给你?这其中的道理到底是什么呢?
回答:原因可能有很多,但归结起来,无外乎两种:
(一)客户不愿意给融资;
(二)客户不能给融资。
先说第一种情况,举个例子:A公司和B银行签订了《银企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当A公司对C公司的应收账款到期未能收回或者存在不良的可能时,B银行有权要求A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协议还约定了应收账款范围、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在协议签订后,C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向A公司支付款项,由此引发的一系类纠纷案件,最终起诉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如下事实: A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真实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 C公司确实欠付A公司款项,且金额已经高达500万元; 但是,B银行在与A公司交易的过程中,因审核失误,使得A公司获得了超过其正常经营规模的资金,且A公司将获得的资金用于投资。B银行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A公司应提供与其获取的贷款数额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案中,B银行之所以拒绝放款,是因为A公司在获得了超出自己正常经营规模的资金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超出的部分用来偿还对B银行的负债,而是挪作他用。从这一层面来讲,B银行是合理行使合同权利,故不予放贷。如果A公司能够提供与所获贷款数额相当的价值财产进行抵押,或许可以打破银行的这种“合意”。
第二种情款:并不是银行不想放贷,而是法律不允许。 以房产抵押为例,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抵押权人。因为,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抵押权设立的前提之一就是抵押人和债权人必须是自然人或是企业法人。显然,商业银行不具备这个条件。所以,商业银行作为法人,是不能直接设定抵押权。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商业银行就不能参与房抵贷的业务,办法还是有的。比如,商业银行可以作为保证人为抵押人设置抵押担保,即由商业银行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要求客户提供房产抵押。这样,虽然银行未能直接设定抵押权,但其实质一样,都是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并且通过担保方式实现了债权,所以这种操作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