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保何时实施?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退休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2.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条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参照《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二十一条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并依据该条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为劳动者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由于社会保险与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相关联,在社会保险欠缴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企业限期补缴及相应的处罚。但是,这并不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4.关于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7号)第三项规定,对因疫情导致失业的参保职工,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至疫情解除后6个月。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如劳动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单位应尽快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办机构应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