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股票亏损怎么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并办理产权登记后,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除非取得房产证的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那么什么叫善意的第三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过错,那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由转让人在物权的范围内承担交付义务。因此,如果第三人是基于对不动产权属登记文件的信赖而购买的房产且这种信赖是合理的,则属于善意取得的范畴.此时,原夫妻中的非处分方无权向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主张返还房屋,只能向有处分权限的一方寻求赔偿。
由于股市的不确定性,使得交易标的价值难以确定,所以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标准一般是参考股票交易的涨跌情况来确定过错责任比例和损失金额。 例如在上海浦东法院2015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6月协议离婚。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陈某在未告知胡某的情况下,将其名下证券账户及密码交给其母使用,并多次进行股票买入和卖出操作。期间胡某并未参与炒股。后因陈某母亲将上述账户交还给陈某时,账户内股票市值已由37万余元下降为8万元,导致矛盾激化。
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也理应归夫妻共同所有;陈某在未经胡某同意且未告知胡某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股票,其行为侵犯了胡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决陈某返还原告胡某股票损失款人民币207500元(扣除已返还的人民币8万元),同时驳回胡某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