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如何表决意见?
审批贷款的审批人员(即有审批主责任人、审批人、审核人和调查主责任人。以下将它们简称为审批人员)的设置,应按审贷分离等有关规定执行。审批人员在审批权限内,在既认真调查研究,又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可以表示以下意见:
1、同意。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风险较小的申请,审批人员应在自己的审批权限范围内予以同意,并应签署承诺贷款意见。
2、修改后同意。对材料基本齐全,手续基本完备,基本符合法律规定,基本可行,只是尚待说明有关情况或修改补充有关材料,风险较小的申请,审批人员可以在自己的审批权限范围内签署修改后承诺承兑后贷款意见。
3、不同意。对有违反法律规定,或风险较大,或申请人条件和申请内容不具备发放贷款条件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下,审批人员应在自己的审批权限内签署不同意贷款意见。
4、修改后再报。对需要补充了解情况或修改有关材料等作进一步审核的贷款申请,审批人员应签署修改后再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