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租入固定资产?
租入固定资产是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现行制度下,符合条件的租赁业务,应视为融资租赁业务,租入的固定资产应作为企业自身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处理,其发生的租赁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应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数并在税前予以扣除。
具体而言,界定是否属于应提取折旧的租入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租赁期超过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50%,且其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超过该资产公允价值的90%;二是未达到上述条件,但按合同规定承租人拥有对该固定资产的选择购买价,其远低于行使选择购买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租赁期涵盖了租赁资产的经济寿命,所以该项租赁应该视为融资租赁。
一般地,符合以上两种情况,应作为融资租赁业务处理,应作为企业自身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处理,应计提折旧。否则,按经营租赁业务处理,不应作为企业自身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即使计提折旧也不应予以扣除,其发生的租赁费可在当期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