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收益单列吗?
会计准则变化对年报的影响。新准则设置了“资产处置收益”科目,将原来在营业外收入、支出中核算的内容调整至该科目中反映。年报审计中应关注资产处置的合法合规性,关注转让价格的公允性。对于“补贴收入”性质的内容应在“其他收益”中反映,应关注其获取依据是否充分、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一、资产处置收益核算:利润表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企业还应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境外经营列报要求计算确定的“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各的金额,计入“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合计数(或“-”号)。
二、“营业外收入”核算的主要内容:“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改为“报废毁损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债务重组利得”改为“债务重组收益”。
新修订的《政府会计制度》新增科目“资产处置费用”,核算单位日常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资产(不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无形资产)处置时的净额的费用。对于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通过“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核算,包括处置时发生的处置费用;对于处置收入,通过“应缴财政款”科目核算处置收入。
对于已计入在建工程的工程物资的处置收益或损失,通过“在建工程”、“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不通过“待处置财产损溢”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