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赁股东资产吗?
在经济交往中,为了达到控制资产、融通资金、转移利润、少申报纳税以及规避法律限制等目的,经常发生资产使用权的有偿或无偿转移。在税收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房屋、设备以及其他财产的租赁(或借用)。特别是不少个人独资性质的私营企业的投资人、股东,都将公司当作其私人钱柜,个人消费由公司开支。为规避税法,投资人或股东将房屋、汽车等作为投资,转入企业(实质为借用未作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处理。)用于投资人的家庭或非生产经营目的。这样不仅会使企业的财务指标发生扭曲,也为税务机构查实企业收入、确定纳税年度和计税所得额带来了困难。因此,有必要对这种行为的税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企业将资产(包括房屋、设备以及其他财产)提供给投资人(包括股东及股东的亲属)使用,或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企业其他职工向企业借款(如投资借款、个人疗养、购建房屋、支付消费性费用等,既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又未在企业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的借款等)用于购买房和支付消费性开支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将该行为作为企业有关资产(如住房、汽车)权益的转移交易进行处理,即投资人实质上已占有和使用企业资产取得经济利益,因此应视同销售处理,并按有关的税务规定,确定相应的应税收入和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