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划转涉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投资、捐赠以及其他用途的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5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发生法律政策规定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应在企业之间进行利润分配的行为时,应在财税〔2009〕27号文件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收入总额的范畴内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政策没有涉及企业资产划转,也就是说企业资产划转没有明确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税发〔2009〕2号文件对企业资产划转未特别规定,因此应属于8号公告规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