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车二次抵押贷款吗?
去年,小赵在四方坪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因急需用钱,他将自己的一辆车进行抵押,办理了车贷。最近,他准备将房子卖掉,却发现自己的车被抵押在了另一家放贷公司,而他还欠这家公司8000元车贷没还。
记者调查得知,小赵买的是一套45平米的二手房,总价35万元。由于之前已经有一套房子,所以他希望能够通过贷款的方式买这套房。在熟人的介绍下,他得知一家放贷公司可以去银行“过桥”垫资,便去办理了抵押贷款。“他们公司说,我只要贷20万够首付就行,剩下的可以以后再还。”小赵说,因为此前有同事在该公司贷款过,所以他才去的。可当他拿到贷款后,按照该公司的要求还清了贷款,却突然又被要求再支付8000元购车贷款。“我的车已经抵在他们公司了,为什么还要我还贷款?”小赵对此无法理解。
记者翻阅小赵与某公司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看到,合同上并没有书写抵押车辆的型号,而是以一纸附属协议注明:奥迪A6L一车两份,另加20000元。在小赵提供的附属协议上,也仅写有“奥迪A6L一车两份”字样。而小赵当初与该公司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上,仅仅约定了贷款期限,并未对不归还贷款的后果进行约定。
为此,记者联系上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某。黄某解释称,小赵起初谈的时候是买两台车,后来只买一台,所以给顾客优惠20000元,签订一个附属协议。而之后小赵又不来买车了,车又转手卖了,所以又产生了购车贷款,在没还清这笔购车贷款之前,这个车辆抵押的附属协议就一直有效。
律师指出,该公司的做法明显不妥,虽未触犯法律,却已违背了商业道德基本准则。汽车等大户商品交易多是通过合同来固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在房屋等小户商品交易中,签与不签合同存在争议时,可以参照使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这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实际履行行为,即不以书面合同为成立要件的合同成立情形。小赵已实际收取该公司所贷20万元款项,并交付了抵押车辆,虽然合同未正式签订,但双方的借贷关系已经客观存在。从事实上看,小赵与该公司成立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虽然该公司没有过错,但毕竟小赵购非居住房产,其经济实力、个人信用等各方面因素都有影响该公司是否贷款以及贷款金额的因素,该公司有义务在放款前对所有资料进行核实。而该公司以车辆被抵押且贷款未结清为由,向贷款人收取8000元的购车贷款,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