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贷款可以怎么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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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负责全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工作的国家级开发银行从业人员,我负责过的部分省份的还款提醒。 我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6年我负责的辽宁省某支行,有个大学生助学贷款逾期违约的案件,最终执行了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这个案件非常有代表性。 这个客户是沈阳农业大学的毕业生,2013年办理的助学贷款,金额两万元整,毕业后开始计息,客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就签订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约定的还款日是2015年7月4日。 2014年的时候,我们行跟省高法建立了协作机制,就是当客户出现逾期的情况下,我们行会向省高法申请,由高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至各相关法院,禁止该借款人入职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限制其高消费等。 但即便这样,还是有很多借款学生逾期,毕竟不是每一个毕业生都会关注自己征信记录的情况。

这个案子比较有意思的是,客户在借款到期后并未失联,我们一直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发送催款单(这也是银行能够合法催收欠款的形式之一),直到2018年,我们发现了客户的新的联系方式和住址,遂按照法定程序,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给了客户发送了催款通知,但是客户没有回应。 到了2019年年中,我们再次找到了客户的新联系方式,又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给客人发去了催款通知单,但是仍然石沉大海。

就在我们认为这个案子没办法执行的时候,我们收到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申请人是我们的竞争对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起诉的标的额为5.5万,也就是本金加罚息,共5.5万。原由是,平安银行认为该笔贷款属于国家助学款项,应该优先受偿,所以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我行的分支机构告到沈阳中院。 中院审理后,支持了平安银行的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书以后,我们行立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平安银行的诉讼请求。 随后,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甘肃高院经审理,查明平安银行提交的《贷款申请表》上“借款人签名”处的签名并非借款人本人所签,因此认定双方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不成立。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平安银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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