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索赔天业股份?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仍是以行政监管为主,诉讼尚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作为中小投资者对于造假者的惩罚往往只能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而行政手段的惩罚力度往往不足以让造假者付出其应有的代价。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中小投资者对于造假的公司及其责任人除了谴责之外能做的很少,甚至有时连申诉的权利也没有。而对于已经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而言,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寻求赔偿显得尤为重要。
一、索赔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故意披露虚假的信息,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二、索赔的证据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在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之诉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 被告身份信息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2.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专属管辖裁定书; 3. 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证明文件等;
4. 证券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公告等其他书面文件 三、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致使股东遭受的损失包括如下几类:
(一) 投资差额损失
(二) 佣金和印花税
(三) 在资金被占用期间造成的利息损失 以案说法——投资者诉天业股份 案例索引: 案号: (2019)粤03民终18857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支持金亚科技赔偿张世杰投资差额损失的诉求是否恰当。
张世杰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要求金亚科技赔偿其因轻信虚假陈述而导致的投资损失,依据充分,应予支持。至于投资损失的具体数额,由于张世杰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投资损失金额予以确认。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主体需要确定 由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因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引起的,投资者首先要明确目标公司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畴。 如果目标公司不属于上述两类主体之一,则不存在相应的披露义务,自然也不会产生因违反该义务导致的责任。
(二) 注意时效性 《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均设置了诉讼时效问题。 《证券法》第55条规定了假定揭露日的事实,即“证券交易的交易日期,视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当事人解除合同要求的日期”。从揭露日开始倒推两年,是确定本案最长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