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股份的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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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赔偿条件,投资者可以提出赔付请求; 多伦股份于2016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2016)58号],因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永杰、侯立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至7万元不等的罚款。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分决定。在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尚未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情况下,本案符合《证券法》关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损害赔偿的条件,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2. 案件正处于准备立案阶段,待相关证据材料齐全后将启动索赔程序; 目前,投资者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正在分批补正和补充过程中,待相关材料齐全后,我们将第一时间联系法院进行起诉立案,敬请关注。

3. 诉讼时效即将过期,请尽快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2016年11月4日起算,截至2019年11月4日,诉讼时效届满期将至。建议现仍在持股的受损股东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否则将可能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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