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股份什么时候复牌?
002104 广博股份 ,目前被指涉嫌操纵市场,证监会正在调查过程中. 有可能涉及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案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恶劣。 依据相关法律,监管部门可对涉事法人处以罚没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对涉事自然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若涉嫌犯罪,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什么是操纵股票价格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证券法》所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散户优势,力图影响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市场价格;
(二)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大量买入或卖出证券,由他人代为持有证券,采取拉抬或者砸盘手段,实际控制证券市场价格;
(三)利用信息敏感性区域或者时间点,提前或延后买入或卖出证券,影响证券市场价格;
(四)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拥有超过正常水平的证券交易盈亏; (五)不具有合法合理的理由,采用虚假申报等方式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交易市场;
(六)其他损害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或者危及证券安全的行为。 二、哪些情形会追究刑责?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或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捏造事实欺骗投资者,骗取证券认购或者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证券交易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依法履行披露义务,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或者出售证券的,可以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所指的“发行”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本款所说的“出售证券”,既包括对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转让,也包括尚未发行但即将发行的证券与认购者之间进行的交易。 实践中,部分主体为了达到非正常的获利目的,在缺乏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买卖情况从而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强行抛售,影响证券市场价格 从《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作出决定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否则,收购人可能会因未履行公告、通知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如果收购人存在胁迫、欺骗或者其他不法手段侵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还可能构成妨害清算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