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机构投资者?
根据定义,“投资机构”是指以投资为业的金融机构。 与“个人投资者”相对,“机构投资者”包括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和机构单位。 其中,在证券市场方面,主要包括公募基金、保险资金(主要是指寿险公司)、社保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主要的参与者包括政府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担保公司及各类金融服务实体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的参与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简言之,所谓“机构投资者”,从广义上说就是从事投融资活动,并以此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而狭义的“机构投资者”则专指具有证券交易主体资格,并具备一定规模的投资管理主体。 目前国内对“机构投资者”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两种: 虽然上述两个定义都是从“投资”角度进行的描述,但二者存在重要区别:
1. 机构投资者的行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中国证监会的定义中强调“以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即“机构投资者”的主要任务是“募集资 金 ”并进行投资;而中国人民银行定义中并未提及“募集资金”,这意味着除了“募集” 这一行为外,还有其他的“投资”行为。也就是说,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其不仅要对所募集资金的使用负责,也要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既要“募得好”,也要“投得好”。
2. 机构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交易。 在中国证监会定义中,“机构投资者”的直接体现是“从事证券交易”,而中国人民银行的定义为 “依法开展投资”,并没有限定具体的投资品种,这意味着只要符合“投资”的要件,即可认定为“机构投资者”。采用这种方式,就能够将各种通过证券市场或非证券市场实施投资的主体都涵盖在内。但是,如果采取这种宽泛的界定方法,就容易出现界定上的重复,因为许多企业同时具有“机构投资者”与“个体投资者”的双重属性。为避免定义的冲突,有必要根据具体的环境因素对该概念加以区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