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担保再发基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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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应规定,设立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必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三)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具有从事证券经营、信托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系统,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能力。 其次,申请证券投资基金牌照实际上是有一定门槛的,主要考量申请机构是否拥有相对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合规体系,是否能持续达标,此外对业务经验和财务状况也有相应要求。 在2017年之前,申请公募牌照还是比较容易的,当时也没有“排队现象”,但自2017年基金业开始严控规模后,发行新基难度增加。不过对于已经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来说,只要合规运营、按时披露信息,监管层并不会轻易撤销相关证照。 但如果是违规操作或者出现重大信息披露逾期的话,就可能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甚至被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在现行制度下,无论是公司制企业还是合伙企业形式,基金管理人都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居民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在实际中,由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主要费用包括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这两项都是基于收益基础上进行收取,本质上属于经营所得,因此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证券登记结算事宜,并按照规定缴纳手续费用。 上述两种税费相加,导致基金管理人在交纳了层层税款之后,所剩利润已经不多。 对于这种双重征税的情况,目前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选择在一地纳税,即选择在收入来源地进行申报,这种方法适合那些收入来源比较集中的企业;另一种是选择整体转让,即将合伙企业的财产转为个人所有,将公司的资产或股权全部转给合伙人,这种方式适用于收入来源分散的企业。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不论采用哪一种方式,都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及时申报,否则可能面临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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