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基金利息怎么算?
这个“工程”是个什么概念呢?是某个项目还是很多个项目?因为计算基础不同导致最后的结果也有很大差异的。我这里就按项目来给你计算下吧——假设这个工程需要投资100万元,其中40万是你的自有资金,60万是贷款,那么你的总成本就等于100+60=160(万元) 接着,我们考虑利率,现在年利率大约5%左右,所以60万的贷款每年就要支付3万元的利息,7年的时间总共就是21万元的利息,这些利息从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会直接扣除,你不需要额外支付。 但是你现在还要考虑一个东西叫复利,简单来说就是利滚利的意思。上面我们算的是每年的利息,但是实际上银行的计息方式是按月来计算的,也就是这个月你欠银行的本金乘以月利率,然后把12个月的所有数据加起来就是你这一年的利息。月利率按照年化率除以12来计算。 现在问题就复杂了哦,因为你这7年贷款的利息21万元已经是固定的了,但是你每个月的还款金额是不一样的,取决于你现在每月还款时剩余本金是多少。剩下的本金越少,每个月的还款额越高,而贷款利息则是按照剩余本金乘月利率计算。
以贷款60万,期限为7年为例,假设你是等额本息还款(大部分人的房贷都是这种还款方式),第一个月的还款金额是这样计算的: [(100+60)-60]*5%=3.9(万元) 其中括号里表示的就是每个月需要还的本金,也就是每一笔钱中本金和利息的比例。可以看到,第一个月还的本金只有40万中的3.9万,也就是说第一月月利率等于(60-3.9)/3.9=1.89(万元),月利率换算成年利率等于是22.7%!已经远远超过了5%的央行基准利率。
后面的每个月,你只需要把剩余的本金乘以月利率就能得到你需要支付的利息。当然,到了第7年的时候,你的本金已经还完了,剩下的全是利息。
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你的贷款时间长达7年以上,并且月供里面有一项叫做利息余额(或者叫做未归还本金),那么这个工程的本息合计就会比单纯计算本金要多不少,多出来的这部分钱其实就是你借款期间支付的利息。当然,如果是短期贷款或者信用卡透支之类的就不用考虑复利了,对这些人来说,5%左右的年利率并不是很贵,因此也就不存在被银行多扣利息的情况了。
工程基金利息根据相关规定有以下算法:
1、工程款利息的结算标准是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款的,为提交结算文件之日;
(2)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款的,为确认结算价款之日;
(3)承包人未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仍不支付工程款的,从第29日开始计算。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规定60天处理,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的,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工程款利息纠纷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17、18条就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支付的时间及起算点等问题做出新的规定,建设工程实务中应遵循这两条规定处理工程款利息纠纷。
工程款利息作为法定孳息,是工程款附随产生的收益,工程款本金多少,决定了利息的多少,在工程款数额未确定之前,工程款利息也无法确定,因此,支付工程款利息相对于支付工程款的从债务,从债务随主债务的数额而变化。同时,利息是一种损失补偿,是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此,支付利息条款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金条款。建设工程实务中,支付利息的起算点,一般以双方约定或工程款应付而未付之日作为起算点。对于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支付标准的,支付利息的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约定利息支付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支付标准执行,这种约定也是法律所保护的。当事人既未约定工程款利息支付的标准,也未约定工程款具体支付时间的,则根据《司法解释》第18条的3项规定确定利息的起算点和计算标准。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系数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换言之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比如: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一定比例。但是由于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约定利息上浮比例不得过高,一般不超过30%为宜,超过30%比例的可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被作为无效条款处理,利息支付标准会调整到按照《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标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