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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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先了解下私募基金的征税思路 按照我国的“属人”和“属地”原则,对于企业的所得税一般以企业注册地为标准,进行征收管理;而对于个人的所得税则采用居民和个人所得法,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为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源泉控制,多退少补的方法。

但是,由于私募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基金,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义务就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资和管理以实现资产的收益最大化,虽然最终的投资决策由专家进行管理并且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决策的过程和实现过程实际上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当然在监管的要求下会进行隔离)。理论上说,私基的涉税责任应该由信托公司来承担。 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法中并没有将法人(企业)与自然人进行区分对待,而是统一规定了个人的税务负担以及征管手续,这种情况下如果依据税收管辖权对私人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征缴税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从国际上的惯例来看,除了部分实行来源地征税原则的国家如美国和日本之外,大部分国家都遵循了“受益所有人”的原则,即认为资金的实际享有者和获取者才是应征税的主体,至于资金的转移方(即所谓的“托管人”)是否实际获得了应纳税的收入,是否在税款缴纳上存在逃税漏税行为,不是确定征收机关的依据。尽管国内税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国际通行做法上看,“受益所有人”原则是值得借鉴的。本报告认为,个人通过私募基金的间接持有个体或企业的所有权或者收益权而取得的收入应当作为“个人所得”缴纳相关的税费。

其次,我们来看下具体有哪些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1、基金管理人收取的2%的托管费可以视为基金运营所必需的费用,具有合理性并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可以作为基金的投资收益进行免税处理。

2、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2%的管理费应作为基金投资收益的计税基础,但考虑到基金管理人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和承担的相应风险,2%的管理费的确偏高,可以考虑参照美国税法中对于对冲基金的免税规定的精神及做法,对其按照10%的比例应税后再给予50%-75%的扣除。

3、鉴于目前私募机构大多执行的是比照公募基金进行收费的模式,且目前国家对于私募行业的规范还处于引导阶段,故对于第三方机构(包括登记备案、法律意见、审计等)的费用暂时不作考虑。 第三,我们再来看看具体的纳税环节和流程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的缴税流程和公募基金是一样的,也是先交所得税之后再分红。只不过因为私募基金规模较小、操作更为灵活等特点,其缴纳所得税的频率可能更高一些而已—— 每年年初,私募机构要根据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和会计结算情况编制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报送到所属国税部门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以上只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简单探讨,不对之处还请各位多多指正!

井云妍井云妍优质答主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包括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均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则作为扣缴义务主体,需要向纳税主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

从现行税法的解释来看,自然人投资者需要针对不同的所得性质,适用不同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相关所得属性的界定直接决定适用征税类型的确认。因此,目前对于私募基金所得属性的分析,主要从基金层面和投资者层面两个角度来考虑。

1、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根据现行税法相关规则,其通过公司型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先分后税”的原则,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型私募基金作为公司制企业,投资于其他企业,则享受居民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免所得税规定。

2、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现行税法,“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层面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对于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需要对基金的投资收益承担纳税义务。对于个人投资者作为自然人合伙人,需要对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属于基于契约而形成的信托关系,其本身并非独立的法人主体。对于契约型基金的税务处理,目前税务法规中未给予明确的征税说明,因此,实践中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向它的下级机构、分公司、办事机构等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下级机构、分公司、办事机构等,也不得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其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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