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基金如何做账?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社会基金(公募基金)由专门从事管理运营基金的公司(基金公司)以委托方式管理并负责基金的运营。在社会基金领域,目前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机构和私人投资者。从法律层面上讲,个人通过购买基金间接进行的投资应该属于“其他投资”范畴 ,企业通过购买基金间接进行的投资应属于“金融资产”范畴。在记账时,这两种类型投资者的入账价值和计提方法都是一致的。
一、确认基金投入的账务处理 根据新准则要求,对于私募基金来说,无论是先入池还是先成立,最终都要形成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或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债权投资。按照实际出资额入账,并在资产负债表列示为所有者权益项目。 例如,某基金管理公司拟设立一只股票型基金。该基金初始募集资金80亿元,其中8亿作为托管费和其他费用,72亿元用于买入股票。则该基金管理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 72亿元
贷:股本 50亿元 盈余公积 14亿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亿元 在上述基础上,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将资金划拨到所投项目中。
二、基金收益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规定,对于基金而言其产生的收入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个是基金融资所产生的利息等投资收益;另一个是所投项目的分红。 前者属于相对稳定的债务利息收入,后者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一般将后者的收入列作其他业务收入。
三、基金成本的账务处理 对于基金支出一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是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这些费用可以根据会计账户发生的情况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其次,对于购买的基金,如果将其视为商品,那么需要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还有,如果基金亏损,需要将基金账户的净值累计减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同时在会计账户中体现出来。
对于持有基金的个人投资者而言,基金净值一般随证券市场的价格行情变动而发生增值或下跌,这种净值波动所引起的收益或损失在基金实际出售之前并不以现金的形式反映出来,因此成为未实现盈亏。出售基金时获得的实际收益与原购买基金时的成本的差额成为已实现盈亏。
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持有基金的增值部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公司在分配时代扣代缴;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及时、准确地计算基金投资收益,从基金投资的实际过程出发,同时考虑个人所得税核算的特点,建议个人投资者在进行基金投资核算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一)设置基金投资明细账
基金投资明细账按所购基金的名称设置,各明细账都应设置基金单位、基金成本、基金增值三个栏目。在具体核算时,以每一笔购入或卖出基金作为一个核算批次,按购买基金的时间顺序,依次登记核算批次、批次数、基金单位、基金成本和基金增值(或基金净值)的购入(或卖出)情况和余额。基金单位余额乘以基金增值(或净值),即为基金购入时的成本。
基金单位与基金成本、基金增值(净值)的关系,可简示为:
基金单位×基金增值(净值)=基金成本
基金单位减少,应随同按比例减少基金增值或净值。
记入的基金增值(净值),可以是按购入单位购入时的基金单位净值或按成本计算;可以是按卖出单位购入时的基金单位净值或成本计算,这样有助于掌握单批次的投资收益变化情况。也可以将当月购入的基金作为一个核算批次,记入的基金增值就按月末的基金单位净值计算,有助于掌握整个基金投资价值的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