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需要交什么税?
一、关于契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以下简称为“契税法”)第一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下列三类情况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二、关于印花税 依据《印花税法》第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2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并购重组业务中,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支出税前摊销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或备案的贷款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条明确,经批准设立的从事小额贷款的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事宜,按照本公告执行;未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其贷款损失准备金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财务费用 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融资费用支出,原则上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不得抵消应税收入,相应的纳税调增金额计入企业汇算清缴期内的应纳所得税额。
六、其他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第306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企业因兼并转制而产生的债务,企业应当如实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加以审核,严格依法征税,不能滥施行政权力,胡乱摊派税款。如有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合并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下面是对这些税种的简单的介绍:
企业所得税。对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或分立企业(或股东)的合并对价,不计算所得或损失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即免税);同时被合并或分立企业(或股东)对交易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也不计算所得或损失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合并、分立企业发生的交易,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合并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两种情况,税务上对同一控制下的合并的处理等同于控股合并。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是指终止一个现存企业,同时按其财产和债务划分而新设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派生分立,是指一个现存企业(存续企业)按其财产和债务的一部分新设一个或若干个独立企业,并不终止原企业。
上述企业合并或分立中,合并或分立各方的债权、债务,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的,合并或分立各方(以下称合并企业、分立企业)可以按各自原投资额(资产净值)占合并或分立前全部投资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合并或分立各方的企业所得税权益。
营业税。按现行营业税政策,企业合并和分立过程中,改组前企业将货物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改制后的企业,因属于改组而整体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合并或分立的企业,不是整体转让的,而是对部分资产转让,则应按产权转让合同所载金额,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契税。按现行契税政策,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投资主体不发生变化,对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印花税。对合并或分立中,企业将房地产、实物资产用于投资或分给股东,需订立契约、协议的,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贴花;如果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变更投资方的,对合资、合作、联营等企业,应就合同的变更,在原合同另签并注明新的投资方时,以加注或更改后的金额,减去原件投资方的投资额后的余额,贴印花。对合并或分立后,新设企业,就新设企业新注资的注册资本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