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往来交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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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纳税主体的问题,《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尽管母公司已办理税务登记,但子公司的营业范围中并没有包括“母公司”字样(即子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被赋予经营母公司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由于税务部门一般是以企业法人作为纳税人的唯一认定依据,母公司不能代替子公司申报缴纳税款。所以,如果仅仅因为母公司已被征税而子公司没有缴税就认为母公司借用了子公司的账户作为逃避缴纳税款是有失妥当的。在母子关系存续期间,对各自取得的收入分别核算,能够准确划分应纳税所得额的,各自缴纳相应的税款;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2、关于应税项目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资金投资于其他企业,须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形成的资产是用于生产的设备,那么该企业销售该设备所获得的收入就属于应税收入,应交纳所得税;如果投资形成的资产是用于销售的商品,那么该企业销售该商品所得的收入也就属于应税收入,应交纳所得税。 但考虑到交易中的实际情况和会计处理的复杂性,上述原则的确立还需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比如,从表面上看,甲公司向乙公司投入一批产品,作为资本金,乙公司将这批货物出售后所得款项转入甲公司银行账户内,但从实质上判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发生了购销业务,因此需要确认相应的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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