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往来交税么?
1、关于纳税主体的问题,《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尽管母公司已办理税务登记,但子公司的营业范围中并没有包括“母公司”字样(即子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被赋予经营母公司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由于税务部门一般是以企业法人作为纳税人的唯一认定依据,母公司不能代替子公司申报缴纳税款。所以,如果仅仅因为母公司已被征税而子公司没有缴税就认为母公司借用了子公司的账户作为逃避缴纳税款是有失妥当的。在母子关系存续期间,对各自取得的收入分别核算,能够准确划分应纳税所得额的,各自缴纳相应的税款;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2、关于应税项目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资金投资于其他企业,须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形成的资产是用于生产的设备,那么该企业销售该设备所获得的收入就属于应税收入,应交纳所得税;如果投资形成的资产是用于销售的商品,那么该企业销售该商品所得的收入也就属于应税收入,应交纳所得税。 但考虑到交易中的实际情况和会计处理的复杂性,上述原则的确立还需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比如,从表面上看,甲公司向乙公司投入一批产品,作为资本金,乙公司将这批货物出售后所得款项转入甲公司银行账户内,但从实质上判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发生了购销业务,因此需要确认相应的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关联交易有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金融资产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资金融通,劳务买卖。
因此,企业之间存在可比独立第三方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咨询费等,支付方支付的价款,在不超过受益年度销售收入的2%以内可以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企业之间若不存在可比独立第三方的合理收费,支付方支付的使用费,则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需注意,企业之间若一方是高新技术企业,一方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支付上述费用,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支付上述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缴纳的非境内税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抵免。
综上,关联企业间往来,有真实业务且开具了发票,符合公允性的,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纳税调整。